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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VOC治理之道——法规监管与企业自主减排相结合

2015-11-11 09:0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19| 评论: 0|来自: 原创

2004526日,日本公布修订版《大气污染防止法》,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也列为管控对象,并制定了到2010年为止在2000年大气排放量基础上将VOC减排3成的目标。

法律制定之初,有意见认为由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繁多,VOC排放管控涉及的行业及业种范围较广,如果统一进行管控,性价比较低,对策也很难向中小规模企业推广。

审议的结果,《大气污染防止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规制与企业自主进行的削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及扩散的对策妥善地相结合”,力争实施高效减排对策。即只针对排放量较多的设施制定排放标准,其他设施则由企业推进自主减排。

最终,属于下列6类设施之一且排放量达规模以上的设施被列为法律管控对象,并根据排放规模分别规定了其VOC的排放限值。


VOC排放管控对象的6类设施分别为:

涂装设施及涂装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化学产品制造中的干燥设施;

工业清洗设施及清洗后的干燥设施;

印刷设施及印刷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储藏设施;

使用粘合剂的设施及使用后的干燥烘干设施。


而被划为法律管控对象的设施必须做到以下3点:

(向所在地政府)设施登记备案;

监测排放浓度;

遵守排放限值。


其中第条要求,VOC排放设施必须测定排气口VOC浓度,频率为每年2次以上,测定结果记录须保存3年。此外,如果有新增设备安装等,申请受理日起60天以内不可擅自提前动工。


另一方面,企业自主减排在日本VOC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主减排即产业界或企业自发计划、实施减排,对策方法具有一定自由度。因此VOC企业自主减排的整体流程由“企业提交业绩报告→产业团体统合、提交日本经济产业省→产业构造审议会审核”构成。

事实上,日本在1996年通过修订《大气污染防止法》,规定了企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自此以后,产业界一直致力于自主管理。

参加VOC自主减排的企业在提出自主减排计划后,各自实施减排措施,每年1次需向产业团体报告减排业绩。产业团体整理汇总企业的减排业绩,按照经济产业省指定格式提交报告。提交的报告不仅仅是减排量这个数字,更要求明确记载采用的减排技术、VOC减排的成本、超计划减排的案例或没达到计划减排量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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