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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第三方治理还要政策破局

2015-3-10 12: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52| 评论: 0

  “应在相关政策制度方面对第三方治理给予支持。”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此次的提案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广有利于遏制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特别是我国现在仍处于重工业化的发展阶段。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显著问题:一是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二是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四是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对此,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建议,在加大排污企业环保投入方面,要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使企业的运营成本控制与环境治理、环境惩罚成本联动,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

  同时,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在钢铁、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或工业园区内,责令长期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内开展第三方环境服务。

  在规范秩序方面,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社会评价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作用,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包括行业“黑名单”及“推荐名单”的诚信体系等,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在明确企业责任方面,要划分权责。排污企业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浓度)。第三方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对业主方和被委托方相关责权做出明确规定,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在税收方面,实施第三方治理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尽快制定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项目的认定及财务核算办法。针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收入,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减按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项目,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要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推进总量控制前提下的排污权交易等制度的建立,通过经济杠杆拉动企业积极开展污染物减排

  ●严格落实新《环保法》的相关环境执法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以强化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将环保信息持续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

  ●要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在行业内建立基于项目业绩的信用评价体系,形成全国第三方服务企业数据库

  ●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制定针对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突破环境纠纷的举证、调解、仲裁、补偿、退出机制等关键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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