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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协同配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

2015-1-12 16: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24| 评论: 0

  最高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了民政部门、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协同配合的机制,旨在共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

  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根据案件需要向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查询或者核实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人民法院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取涉及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相关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通知指出,社会组织如果有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向其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查处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并通报人民法院。

  通知强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自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复生态环境,必要时也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商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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